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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9月19日起,台灣駕照持有人依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9條之4, 第39條之5規定,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下於日本國内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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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台灣的日文譯本發行機構 ( 1 ) 亞東關係協會( 於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設有受理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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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日本的日文譯本發行機構 ( 1 )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 處橫濱分處及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 2 ) 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聯盟 (於各都道府県之聯盟事務所設有受理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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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請向上述各機構、交流協會、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駕駛執照中心洽詢。 (※)注意交通安全。請看這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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