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本駕照互相承認協定 日本的行車駕駛規則 任意保險及交通事故 日本的道路標識及道路指示
  自2007年9月19日起,台灣駕照持有人依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9條之4,
  第39條之5規定,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下於日本國内開車。
【條件1】
 除台灣駕照外,内須持有該駕照之日文譯本。譯本發行處限於下列機構。自行翻譯之譯本無法使用,台灣之國際駕照亦無法
  使用。有關譯本之申請要領,請向各相關機構洽詢。
  1.在台灣的日文譯本發行機構
   ( 1 ) 亞東關係協會( 於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設有受理窗口 )
  2.在日本的日文譯本發行機構
   ( 1 )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
      處橫濱分處及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 2 ) 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聯盟 (於各都道府県之聯盟事務所設有受理窗口 )。
【條件2】
 可於日本國內開車之期間限定於入境日本後一年內。但針對在日本持有外國人登錄證或住民登錄票者則另有後述之特別規定
 :於入境後出境,並在3個月內再入境日本時,其可於日本國內開車之期間將由前次入境日起算,而非自再入境之日起算。
【條件3】

 所有駕駛之車輛種類(大小、客車還是貨車,可否聯結等)與所持之台灣駕照類 別所能駕駛之車輛種類相同,於日文譯本內亦
 有記載。請務必事先確認台灣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另外,本項措施不適用以營利為目的之計程車或大客車知駕駛。
 那需要日本的職業駕照。

   (※)詳細請向上述各機構、交流協會、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駕駛執照中心洽詢。
   (※)注意交通安全。請看這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