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章 租賃契約 |
第2條 ( 預約 )
1.承租者在租賃租車時,可事先表明車種、開始時間、租賃場所、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員及其它的租賃條件後再預約。本公司是依據保有的租車範圍來接受預約。
2.前項的預約,需支付特定預約申請金後,再履行契約。
3.根據前項,雖然預約出租開始時間經過1小時以上,但尚未簽租車受理契約(以下稱之為『租賃契約』)時,可視為取消預約。
4.在變更第1項租賃條件時,必需事先接受本公司的同意。另外,代理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等,在進行申請預約時,於接受此申請的預約業務代理店內,可取消預約、變更等。 |
| ▲top |
第3條(租賃契約的簽定)
1.本公司除了在無法租賃租車或承租人於該第9條各號之情況時,根據承租者的申請來簽定租賃契約。又,本公司在簽定租賃契約時,對承租者會要求提出駕照及駕照以外的身份証明文件,或者因便於租賃期間連絡承租者請告知行動電話等,同時抄下駕照以及所提出文書的副本。
2.租賃契約的申請,是標示既定前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來處理。
3.本公司在簽定租賃契約時,需収取接受特定租賃費用。 |
| ▲top |
第4條(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1.租賃契約,是本公司收到租賃費用,提交租車給承租者時成立之。此情形,預約申請費將充當為租賃費用的一部份。
2.本公司,由於事故、失盜以及其它非本公司責任因素,造成無法提交已預約車種時,可提交和約預不同車款(以下稱之為『替代租車』。
3.根據前項,出租『替代租車』的租賃費用如果比先前預約車款較高時,比照先前預約車款之租賃費用計算; 如果費用比先前預約車款之租賃費用較低時,比照該『替代租車』之租賃費用計算。
4.承租者若拒絕第2項『替代租車』的租賃提議,可以取消預約。 |
| ▲top |
第5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發生下列該各項事由時,本公司不會採取任何通知以及催告即解除租賃契約,且可直接要求歸還租車。
1.違反此約款時。
2.歸究於承租者之責任事由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3.發生該第9條各項時。
2.租車由於交給承租者前的缺陷而造成無法使用情形,承租者除了接受第22條第3項的處置之外,可解除租賃契約。 |
| ▲top |
第6條(因人類無法抗力之事由而中途終了的租賃契約)
1.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因為天災或其他無法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使用租車之情形,將終止租賃契約。
2.承租者發生該前項情形時,需向本公司連絡狀況。 |
| ▲top |
第7條(中途解約)
1.承租者即使於租賃期間中,只要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可解除租賃契約。此情形下,承租者需支付第25條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2.由於歸究在承租者之責任事由的租車事故或者故障,在租賃間中還車時,當作解除租賃契約。
3.根據前項在還車時,本公司是依照第4條不退還已付之租賃費用。 |
| ▲top |
第8條(出租條件的變更)
1.租賃契約成立之後,欲想變更第3條第2項之出租條件時,必需先通過本公司的同意。
2.本公司由於前項的出租條件變更,則對租賃業務產生障礙時,有不同意此變更之權利。 |
| ▲top |
第9條(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1.承租者於以下該各號之情形時,本公司是可以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1.在駕駛車輛時,未攜帶駕駛執照時。
2.帶有酒氣。
3.呈現使用麻藥、強力膠、安非他命等之吸毒狀態等時。
4.預約時決定的駕駛員和提交租車的駕駛員不同時。
5.尚未繳清上次之租賃費用時。
6.對於之前的租賃,有揭示於該第17條各號之事項的行為時。
7.對於之前的租賃(包括其它租車事業者的出租),有揭示於該第30條各號之事項的行為時。 |
| ▲top |
| 第5章 責任 |
第14條(定期檢查整備)
1.本公司是提交有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之定期檢查整備的租車。 |
| ▲top |
第14條(定期檢查整備)
1.本公司是提交有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之定期檢查整備的租車。 |
| ▲top |
第15條(日常檢查整備)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關於租賃的租車,每天使用之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實施定期的日常檢查整備。 |
| ▲top |
第15條(日常檢查整備)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關於租賃的租車,每天使用之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實施定期的日常檢查整備。 |
| ▲top |
第16條(承租者的管理責任)
1.承租者須保有善良管理人的應盡義務來保管並使用租車。
2.前項的管理責任,是從接受租車的提交開始,到歸還至本公司時結束。 |
| ▲top |
第17條(禁止行為)
1.承租者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禁止以下的行為。
1.沒接受基於本公司的同意及道路運輸法之允許等,將租車使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之情形。
2.轉借租車,或者提供其它擔保之用情形,造成侵害本公司之所有權一切行為。
3.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記車號或車牌,或者是改造或改裝租車等,並改變原來的車形。
4.沒接受本公司的同意,就將租車使用於各種試驗或競技,或者是其它車輛托吊。
5.承租者以及一起承租者以外的人使用租車。
6.違反於法令或善良風俗來使用租車。
7.沒接受本公司的同意,對租車加入於損害保險。 |
| ▲top |
第18條(汽車出租證的携帶義務)
1.承租者在出租的租賃期間中,根據第11條第3項必須携帶已提交的租車証。
2.承租者在遺失租車證時,立刻將此事由告知本公司。
|
| ▲top |
第19條(賠償責任)
1.承租者是根據歸究事故對租車所造成損傷之情形,作為本公司在租車修理期間中的營業補償,且需支付特別規定的損害補償。本公司會將此金額標示於價格表上。
2.除了規定於前項之外,承租者因使用租車而對第3者或本公司造成損害之情形,需負責賠償此損害之責任。然而,不歸究於承租者責任事由之情形例外之。 |
| ▲top |
| 第6章 汽車事故的處理等 |
第20條(事故處理)
1.承租者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發生該租車事故時,無關事故之大小,採取法令上的處置的同時,依照如下之規定來處理。
1.立刻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之類。
2.相關該事故,不要延遲提出本公司以及簽定契約之保險公司所需要的文書或證據。
3.相關該事故,和第三者做妥協或商討時,事先需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4.租車的修理,除了有特別的理由外,請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的工場。
2.承租者,除了前項之外,需於本身的責任範圍內進行事故的解決。
3.本公司為了承租者,會進行相關該租車事故之處理建言,同時協助解決。 |
| ▲top |
第21條(補償)
1.本公司是根據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承租者需在以下範圍內補償第19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1.第三人責任保險:無上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險)
2.財損責任險:單一事故限額日幣500萬元(免責日幣5萬元、小型巴士日幣10萬元)
3.車體損失險:單一事故限額,依車輛現值賠償(免責日幣5萬元、小型巴士日幣10萬元)
4.乘客責任保險:單一事故限額日幣1,000萬元(死亡時)
2.相關超過規定於前項補償限額之損害,由承租者負擔。
3.本公司已支付承租者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時,承租者需立刻還錢給本公司。
4.相關補償制度的免責部分,特約的情形除外,其餘由承租者負擔。
5.沒有向警察及本公司營業所備案的事故、該損害保險約款之免責條款事故、符合於本租賃約款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契約)1至3號後所該發生之事故、符合於第17條(禁止行為)1至5號的事故、以及任意延長租賃期間且在延長期間內發生事故皆無法適用此補償制度。 |
| ▲top |
第22條(故障等的處置)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立刻停止運駛,且向本公司連絡的同時,請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2.承租者是由於自身的蓄意或過失而發生租車異常或故障情形時,承租者必需負擔租車的領取及修理費用。
3.承租者由於在租車提交前就有的瑕疵,導致無法使用之情形,可受理從本公司提供的替代租車或者是以此為標準的處置方式。
4.承租者,除了規定於前項的處理方式外,在無法使用租車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損害,不能向本公司要求賠償。 |
| ▲top |
第23條(由於無法抗力事由的免責)
1.本公司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事由,承租者在租賃期間內無法歸還租車情形時,關於造成的損害將不追究承租者的責任。承租者若遇到此情況時,請立刻向本公司連絡,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
2.承租者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事由,本公司無法提交租車或提供替代租車之情形時,關於造成的損害將不追究本公司的責任。本公司若發生此情形時,會馬上向承租者取得連繫。 |
|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