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預約開始到出發前 Q&A最多人問的問題 費用支付的方法 取消費用 租賃車租借條款 有關於燃料 沖繩縣的交通情形
1.適用約款
2.預約
3.租賃契約的締結
4.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5.租賃契約的解除
6.因不可抗拒事由而中途停止租車契約
7.中途解約
8.借受條件的變更
9.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10.出發日期等
11.租車方法等
12.租車費用
13.伴隨著租車費用修改之處理
14.定期檢查整備
15.日常檢查整備
16.租車者的管理負任
17.禁止行為
18.攜帶租車證的義務
19.賠償責任
20.事故處理
21.補 償
22.故障等的處置
23.因不可抗拒事由的第三者責任
24.預約的取消
25.中途解約的手續費
26.租車費用的退還
27.租車的確認等
28.租車的歸還時期等
29.租車的歸還場所等
30.無法歸還租車時的處理
31.信用資訊的登錄和使用同意
32.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33.消費税
34.拖延損害費用
35.契約細項
36.管轄裁判所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 適用約款 )
1.本公司是根據規定條約,將租賃汽車(以下稱為「租車」。)租賃給承租者(含駕駛員。如以下之。) 承租者可租賃之。另外,關於沒有規定在此約款內之事項,將依照法令或一般習慣來處理。
2.本公司在不違反此約款旨趣、法令以及一般習慣之範圍內有應許的特約。特約的情形下,以此特約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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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租賃契約
第2條 ( 預約 )
1.承租者在租賃租車時,可事先表明車種、開始時間、租賃場所、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員及其它的租賃條件後再預約。本公司是依據保有的租車範圍來接受預約。
2.前項的預約,需支付特定預約申請金後,再履行契約。
3.根據前項,雖然預約出租開始時間經過1小時以上,但尚未簽租車受理契約(以下稱之為『租賃契約』)時,可視為取消預約。
4.在變更第1項租賃條件時,必需事先接受本公司的同意。另外,代理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等,在進行申請預約時,於接受此申請的預約業務代理店內,可取消預約、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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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租賃契約的簽定)
1.本公司除了在無法租賃租車或承租人於該第9條各號之情況時,根據承租者的申請來簽定租賃契約。又,本公司在簽定租賃契約時,對承租者會要求提出駕照及駕照以外的身份証明文件,或者因便於租賃期間連絡承租者請告知行動電話等,同時抄下駕照以及所提出文書的副本。
2.租賃契約的申請,是標示既定前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來處理。
3.本公司在簽定租賃契約時,需収取接受特定租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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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1.租賃契約,是本公司收到租賃費用,提交租車給承租者時成立之。此情形,預約申請費將充當為租賃費用的一部份。
2.本公司,由於事故、失盜以及其它非本公司責任因素,造成無法提交已預約車種時,可提交和約預不同車款(以下稱之為『替代租車』。
3.根據前項,出租『替代租車』的租賃費用如果比先前預約車款較高時,比照先前預約車款之租賃費用計算; 如果費用比先前預約車款之租賃費用較低時,比照該『替代租車』之租賃費用計算。
4.承租者若拒絕第2項『替代租車』的租賃提議,可以取消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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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發生下列該各項事由時,本公司不會採取任何通知以及催告即解除租賃契約,且可直接要求歸還租車。
   1.違反此約款時。
   2.歸究於承租者之責任事由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3.發生該第9條各項時。
2.租車由於交給承租者前的缺陷而造成無法使用情形,承租者除了接受第22條第3項的處置之外,可解除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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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因人類無法抗力之事由而中途終了的租賃契約)
1.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因為天災或其他無法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使用租車之情形,將終止租賃契約。
2.承租者發生該前項情形時,需向本公司連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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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中途解約)
1.承租者即使於租賃期間中,只要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可解除租賃契約。此情形下,承租者需支付第25條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2.由於歸究在承租者之責任事由的租車事故或者故障,在租賃間中還車時,當作解除租賃契約。
3.根據前項在還車時,本公司是依照第4條不退還已付之租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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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出租條件的變更)
1.租賃契約成立之後,欲想變更第3條第2項之出租條件時,必需先通過本公司的同意。
2.本公司由於前項的出租條件變更,則對租賃業務產生障礙時,有不同意此變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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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1.承租者於以下該各號之情形時,本公司是可以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1.在駕駛車輛時,未攜帶駕駛執照時。
   2.帶有酒氣。
   3.呈現使用麻藥、強力膠、安非他命等之吸毒狀態等時。
   4.預約時決定的駕駛員和提交租車的駕駛員不同時。
   5.尚未繳清上次之租賃費用時。
   6.對於之前的租賃,有揭示於該第17條各號之事項的行為時。
   7.對於之前的租賃(包括其它租車事業者的出租),有揭示於該第30條各號之事項的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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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租賃汽車
第10條(開始時間等)
1.本公司是根據第3條第2項所明示的開始時間以及租賃場所,來提交規定於第14條之租車。


第11條(租賃方法等)
1.承租者和本公司一起進行規定於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檢查日常整備,或其它基於規定的檢點表來檢查車體外觀以及配件,確認租車沒有不良整備狀況後,再提交該租車。。
2.本公司進行前項確認時,發現租車有不良整備之情形下,會採取交換等的處置。
3.本公司在提交租車時,將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以及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所長所制定的汽車出租証轉交給承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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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租賃費用
第12條(租賃費用)
1.本公司接受第4條的租賃費用,是在提交租車時,呈報給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以及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後,再依照實施的價格表。
2.本公司所接受租賃費用之金額,是附帶於基本費用以及提交之附帶費用之合算額。


第13條(隨著租賃費用修改的處置)
1.依照第2條預約之後,在修改前條的租賃費用時,不管前條第1項,以預約時所使用的價格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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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責任
第14條(定期檢查整備)
1.本公司是提交有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之定期檢查整備的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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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定期檢查整備)
1.本公司是提交有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之定期檢查整備的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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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日常檢查整備)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關於租賃的租車,每天使用之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實施定期的日常檢查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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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日常檢查整備)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關於租賃的租車,每天使用之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實施定期的日常檢查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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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承租者的管理責任)
1.承租者須保有善良管理人的應盡義務來保管並使用租車。
2.前項的管理責任,是從接受租車的提交開始,到歸還至本公司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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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禁止行為)
1.承租者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禁止以下的行為。
   1.沒接受基於本公司的同意及道路運輸法之允許等,將租車使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之情形。
   2.轉借租車,或者提供其它擔保之用情形,造成侵害本公司之所有權一切行為。
   3.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記車號或車牌,或者是改造或改裝租車等,並改變原來的車形。
   4.沒接受本公司的同意,就將租車使用於各種試驗或競技,或者是其它車輛托吊。
   5.承租者以及一起承租者以外的人使用租車。
   6.違反於法令或善良風俗來使用租車。
   7.沒接受本公司的同意,對租車加入於損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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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汽車出租證的携帶義務)
1.承租者在出租的租賃期間中,根據第11條第3項必須携帶已提交的租車証。
2.承租者在遺失租車證時,立刻將此事由告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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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賠償責任)
1.承租者是根據歸究事故對租車所造成損傷之情形,作為本公司在租車修理期間中的營業補償,且需支付特別規定的損害補償。本公司會將此金額標示於價格表上。
2.除了規定於前項之外,承租者因使用租車而對第3者或本公司造成損害之情形,需負責賠償此損害之責任。然而,不歸究於承租者責任事由之情形例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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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汽車事故的處理等
第20條(事故處理)
1.承租者在租車的租賃期間中,發生該租車事故時,無關事故之大小,採取法令上的處置的同時,依照如下之規定來處理。
   1.立刻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之類。
   2.相關該事故,不要延遲提出本公司以及簽定契約之保險公司所需要的文書或證據。
   3.相關該事故,和第三者做妥協或商討時,事先需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4.租車的修理,除了有特別的理由外,請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的工場。
2.承租者,除了前項之外,需於本身的責任範圍內進行事故的解決。
3.本公司為了承租者,會進行相關該租車事故之處理建言,同時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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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補償)
1.本公司是根據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承租者需在以下範圍內補償第19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1.第三人責任保險:無上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險)
   2.財損責任險:單一事故限額日幣500萬元(免責日幣5萬元、小型巴士日幣10萬元)
   3.車體損失險:單一事故限額,依車輛現值賠償(免責日幣5萬元、小型巴士日幣10萬元)
   4.乘客責任保險:單一事故限額日幣1,000萬元(死亡時)
2.相關超過規定於前項補償限額之損害,由承租者負擔。
3.本公司已支付承租者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時,承租者需立刻還錢給本公司。
4.相關補償制度的免責部分,特約的情形除外,其餘由承租者負擔。
5.沒有向警察及本公司營業所備案的事故、該損害保險約款之免責條款事故、符合於本租賃約款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契約)1至3號後所該發生之事故、符合於第17條(禁止行為)1至5號的事故、以及任意延長租賃期間且在延長期間內發生事故皆無法適用此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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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故障等的處置)
1.承租者在租賃期間中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立刻停止運駛,且向本公司連絡的同時,請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2.承租者是由於自身的蓄意或過失而發生租車異常或故障情形時,承租者必需負擔租車的領取及修理費用。
3.承租者由於在租車提交前就有的瑕疵,導致無法使用之情形,可受理從本公司提供的替代租車或者是以此為標準的處置方式。
4.承租者,除了規定於前項的處理方式外,在無法使用租車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損害,不能向本公司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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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由於無法抗力事由的免責)
1.本公司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事由,承租者在租賃期間內無法歸還租車情形時,關於造成的損害將不追究承租者的責任。承租者若遇到此情況時,請立刻向本公司連絡,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
2.承租者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事由,本公司無法提交租車或提供替代租車之情形時,關於造成的損害將不追究本公司的責任。本公司若發生此情形時,會馬上向承租者取得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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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取消、現金返還等
第24條(預約的取消之類)
1.承租者雖然履行第2條的預約,但是由於承租者的因素取消預約或沒有簽租借契約之情形時,根據特定之處,需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發生此預約取消費的支付時,本公司會歸還預約申請金額。
2.本公司雖然同意第2條的預約,但是由於本公司的因素取消預約或沒有簽租借契約之情形時,除了歸還預約申請金額之外,根據特定之處,會支付違約金。
3.雖然有第2條的預約,根據第2條以外的事由而無法簽租賃契約之情形時,會當作取消預約。此情形下,本公司會歸還預約申請金額。
4.本公司以及承租者,對於沒簽租賃契約情形下,除規定於前3項的情形外,彼此不可有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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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中途解約手續費)
1.承租者,於第7條第1項中途解約之情形下,除了對應到解約為止期間的租賃金額外,需支付以下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的手續費={(對應於租賃契約期間的基本費用)-(對應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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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租賃費用的退還)
1.本公司在符合以下之各項時,是根據各項所規定之處,由承租者退還已收的租賃金額或一部分。
   1.根據第5條第2項,承租者在解除租賃契約時,所收取租賃費用之全額。
   2.根據第6條第1項,於租賃契約結束時,從已收取租賃費用中扣掉對應租賃契約結束期間的租賃費用。
   3.根據第7條第1項,承租者在中途解約時,需依照租賃中途解約,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扣掉對應於退還期間的租賃費用。
2.正當前項可退還時,中途解約的手續費及應有的其它費用,可和此退款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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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退款
第27條(租車的確認等)
1.承租者,歸還租車給本公司時,除了平常使用所造成的摩損之外,依照接收提交時確認狀態再歸還。
2.本公司,在歸還租車時,承租者要到場外,並確認租車的狀態。
3.承租者,在歸還租車時,本公司員工需到場外,並確認車內沒有承租者或同行者的遺留物後再歸還;在歸還後的遺留物,本公司一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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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租車的歸還時期等)
1.承租者是在出租期間內歸還租車。
2.承租者,根據第8條第1項延長出租期間時,在對應於變更後的租賃期間費用,或變更前的租賃費和超時費,無論哪一方以支付較低的費用為主。
3.承租者,不接受第8條第1項本公司的同意,在超過租賃期間之後歸還時,將根據以下規定支付所計算之手續料。
手續費=超過時間×超過費用單價×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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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租車的歸還場所等)
1.租車在歸還時,是根據第3條第2項開往指定的場所。另外,根據第8條第1項變更歸還場所情形下,請歸還至變更後的場所。
2.承租者,於前項另外條文的情形下,根據歸還場所之變更,必需負擔接送的費用。
3.承租者,在不接受第8條第1項本公司的同意,且根據第3條第2項歸還租車到所標示的其它場所時,需支付以下所規定之變更歸還場所違約金。
變更歸還場所違約金=依照變更場所,必要接送費用×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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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無法歸還租車情況的處置)
1.本公司,是承租者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算起,雖然經過72小時但是尚未依照前條第1項至歸還場所歸還租車,並且,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歸還要求時,或者承租者的想法不明確時,是可向(社)全國租車協會採取申訴乘坐霸王車被害者等法定手續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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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信用資料的登陸和使用的時機)
1.承租者,在發生前項條款之情形時,基於客觀租車事實之信用資料,在(社)全國租車協會是不能超過7年的登錄期間,並且此資料是同意被(社)全國租車協會以及加盟各都道府縣中心協會,和此會員事業者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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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雜則
第32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1.本公司在取得承租者的個人資料,使用目的如下所示。
   1.身為受理租車的事業許可營業者,在簽租車契約時需製作出租證等,為了履行附帶義務事項來作為營業許可的條件。
   2.為了對承租者進行租車以及其它相關服務的提供。
   3.為了進行承租者本人確認以及審查。
   4.為了統計收集、分析個人資料,且製作個人識別.無特定形態的統計資料。
2.在沒有規定於第1項各號之目的取得承租者的個人資料時,請事先表明此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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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消費稅)
1.承租者,是將基於此約款金錢債務課於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再另付給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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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延遲損害金)
1.承租者,在延遲此約款金錢債務的履行時,需對本公司支付年率36.5%比率的延遲損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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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契約的細則)
1.本公司,在實施此約款時,可以制定其它的細則。
2.本公司,在制定其它細則時,揭示於本公司營業所之同時,會記載於本公司發行的小冊子以及價格表上。另外,有變更的情況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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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管轄法庭)
1.關於此約款的權利及義務產生紛爭時,使用的管轄公司本店所在地之法院。
附則
本約款是從平成17年4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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